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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一部”發布意見明確幫信犯罪辦案標準依法懲治電詐幫兇

2025年07月31日 11:16????信息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信息網絡犯罪黑灰產業鏈不斷升級,對幫信犯罪的打擊治理難度日益增大,司法實踐中出現諸多新情況新問題,執法辦案面臨嚴峻挑戰。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據“兩高一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意見》對幫信等犯罪的司法適用,提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政策指引規則,有利于依法打擊幫信犯罪,斬斷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的上下游鏈條。

幫信犯罪仍處高位

將銀行卡、電話卡出租、出售給不法分子,這種行為在2015年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被認定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隨后,相關部門開展了嚴查非法收購、出售、出租銀行卡、電話卡,幫助電信網絡犯罪活動的“斷卡”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

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公安部刑偵局共下發“斷卡”線索78萬條,查處“兩卡”違法犯罪嫌疑人23萬人,打掉非法開卡團伙5500余個,繳獲非法“兩卡”17萬余張,抓獲銀行、運營商“內鬼”23名。法院方面,2023年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幫信犯罪案件超過10萬件,2024年和今年上半年案件數量雖同比大幅度下降,但仍處于高位。其中,涉“兩卡”的幫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長,占全部幫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同時,涉“兩卡”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案件也大幅增長。

最高法刑三庭庭長汪斌指出,當前,此類犯罪職業化、跨境化特征明顯。一對多、多對多的幫信行為成為重要形態,專門提供非法軟件、“解封”服務等“技術支持”行為,成為信息網絡犯罪產業鏈中獨立的上下游犯罪形式,涉“兩卡”幫信犯罪已經形成了“卡農—卡商—卡頭”的組織模式,出現職業開卡人、職業養卡人等不法群體。同時,隨著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犯罪轉向跨境實施,為其“輸血供糧”和提供“技術助攻”的幫信行為增多。

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幫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現低齡化、低學歷、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點。特別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群體涉案問題突出,一些電詐、洗錢犯罪團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識淡薄的弱點,蠱惑、引誘其出售、出租自己的電話卡、銀行卡,甚至將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學生發展成為“卡頭”,社會危害嚴重。

明確“情節嚴重”認定標準

針對幫信犯罪的新特點,《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幫信罪的主觀明知認定規則,涉“兩卡”幫信罪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以及幫信罪與掩隱罪、詐騙罪等關聯犯罪共犯的區分規則,有效解決了法律適用和司法認定不統一的問題。

《意見》明確規定,應在全面準確把握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是否“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構成要件基礎上,綜合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幫信罪,并突出強調在涉“兩卡”幫信犯罪案件中,應先行查證流入資金中被幫助對象涉嫌犯罪金額等,是否達到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相關信息網絡犯罪的入罪標準,防止僅依據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一項情形,即一概認定構成幫信罪,避免客觀歸罪。

汪斌表示,為更好適應涉“兩卡”犯罪的形勢變化,《意見》將原規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并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明確為出售、出租本人3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并達到相應流水金額的“情節嚴重”標準。同時,將原規定的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于“情節嚴重”情形,調整為不再區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20張以上,即認定屬于“情節嚴重”情形,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

為突出打擊重點,《意見》對于組織性、職業性和跨境協同實施的幫信犯罪活動行為,以及實施幫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指揮者、骨干成員等,依法從嚴懲處;對于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以及處于犯罪鏈條末端、情節較輕的人員,依法從寬處理。

強化行刑銜接

“不追究刑事責任不等于不管。”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長王魯表示,免刑并非免責,要按照《意見》相關規定,做好行刑銜接工作。

一起典型案例顯示,上海某學校學生顧某、師某參與幫信犯罪,雖然檢察機關作出了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但建議學校給予處分,或者給予6個月的考驗期。在另一起案例中,福建廣電網絡集團某分公司站長和該公司防范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工作專班成員薛某,為他人違規辦理手機卡幫助犯罪,獲刑八個月,并被宣告職業禁止。

據了解,《意見》就做好行刑銜接、落實職業禁止和禁止令、制發司法建議和檢察建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等問題,細化了具體規則和落實措施,通過加強與金融、電信、網信、教育行政、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作,共同推動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犯罪的綜合治理。